23 公務人員獲頒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那一機關登記?
(A)總統府
(B)銓敘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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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80), C(39), D(24), E(0) #523391
統計: A(20), B(580), C(39), D(24), E(0) #523391
詳解 (共 1 筆)
#5633517
獎章條例 第 2 條
獎章種類如下:
一、功績獎章。
二、楷模獎章。
三、服務獎章。→唯一可授權主管機關核頒
四、專業獎章。→誰定就誰跑程序(核定、院長/首長頒獎、送銓敘部登記)
獎章條例 第 8 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
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
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獎章條例第 9 條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法規引用網址:獎章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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