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國家賠償協議書若訂有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並自願接受執行,而嗣後有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時,應以下列何種法律聲請
之?
(A)行政訴訟法
(B)強制執行法
(C)行政執行法
(D)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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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3), B(863), C(292), D(362), E(24) #1229724
統計: A(973), B(863), C(292), D(362), E(24) #1229724
詳解 (共 3 筆)
#1329817
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國家賠償事件用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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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701
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自願接受執行)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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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705
行程法 第148條
I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II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III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I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II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III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IV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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