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國家賠償協議書若訂有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並自願接受執行,而嗣後有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時,應以下列何種法律聲請 之?
(A)行政訴訟法
(B)強制執行法
(C)行政執行法
(D)民事訴訟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73), B(863), C(292), D(362), E(24) #1229724

詳解 (共 3 筆)

#1329817
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國家賠償事件用強制執行法
67
2
#1474701

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自願接受執行)  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50
0
#2336705

行程法 第148條

I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II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III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I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II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III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IV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