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對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法規命令,如依法舉行聽證,須公告之
(B)法規命令之發布如為人民提議制定者,無須公告
(C)法規命令牴觸法律無效
(D)法規命令牴觸上級機關之法規命令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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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306), C(80), D(83), E(0) #242377
統計: A(63), B(4306), C(80), D(83), E(0) #242377
詳解 (共 4 筆)
#466497
AB無論是自訂還是人民提議制定,均需踐行「公告」
CD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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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59
| 第 156 條 |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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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61
| 第 154 條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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