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已身故之公務員遺族,對主管機關否准其撫卹金請求權之處分不服時,應先依下列何程序請求救濟?
(A)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B)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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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50), C(2642), D(42), E(0) #1456302
統計: A(420), B(150), C(2642), D(42), E(0) #1456302
詳解 (共 4 筆)
#2305296
公保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
公務員撫卹法第十九條 |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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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255
公務員保障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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