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聲請統一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其聲請應經上級機關層轉
(C)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D)釋字第 334 號解釋有關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定公債之解釋,屬於統一解釋案件
統計: A(1096), B(2281), C(2908), D(1001), E(0) #610785
詳解 (共 10 筆)
「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同屬於「行政法院」審判系統,又「最高行政法院」依法得變更「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故不得聲請統一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7 第 1 項 第 1 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A) 下級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主管機關之見解有爭議時,應許其聲請釋憲 主管機關不得為之轉請,由下級機關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B) 人民於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應可直接聲請釋憲 必須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才可聲請釋憲,而不是直接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確信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者,可聲請釋憲
(D) 立法委員須有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才能聲請釋憲 → 1/3
對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司法院對此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作出釋字第695號解釋以為闡明,此乃是憲法賦予司法院何種職權的表現? (A)統一解釋法令(B)解釋憲法(C)解釋法令(D)行政訴訟之審判
(1)「解釋法令」與「統一解釋法令」是不一樣的涵義。
「解釋法令」的權限依種類可分成
A.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行政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本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Ⅱ.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B.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C.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Ⅱ.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則該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所為的解釋,即謂之質疑解釋。根據現行憲法第78條,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也就是「統一解釋法令」。
結論:可以「解釋法令」的機關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但 可以「統一解釋法令」並等同於憲法拘束力的只有司法院大法官。
本題指釋字695號,所以當然是大法官行使「統一解釋法令」權。
(B)聲請統一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其聲請應經上級機關層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法
第9條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