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公務人員因案遭所屬服務機關處以停職處分,該名公務人員認為處分顯然不當,以致損害其權利。該 名公務人員依法得向下列何機關提出救濟?
(A)公務員協會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公務員權利保障促進會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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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249), C(312), D(5917), E(0) #2032946

詳解 (共 6 筆)

#349607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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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6612
公務人員不服處分—(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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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387
按公務員相關法律所謂「停職」,乃「停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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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518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標的)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本題中之停職處分係屬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44 (受理機關)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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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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