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其中有關搭 乘各種交通工具之交通費核銷憑證,下列何種情形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
(A)租賃之包車費
(B)搭乘國內航線之飛機
(C)搭乘國際航線之飛機
(D)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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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21), C(32), D(367), E(0) #3349688
統計: A(98), B(21), C(32), D(367), E(0) #3349688
詳解 (共 3 筆)
#6380327
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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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1705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第4款: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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