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之程序,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更之事業概要
(B)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被隔離,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C)都市更新之程序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機會
(D)對經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無須給予申辯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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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374), C(218), D(19156), E(0) #1328616

詳解 (共 7 筆)

#1427437
(A)釋字第709號
(B)釋字第708號
(C)釋字第709號
(D)釋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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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038
釋字710理由書部分摘錄:
惟上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以外之情形,於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未明定治安機關應給予申辯之機會,有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此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710解釋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就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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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662010
D

 大法官釋字710號解釋 

惟上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以外之情形,於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未明定治安機關應給予申辯之機會,有違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此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21
0
#4366799
7
0
#4413677

a 釋字 709都市更新條例,作出部分條文違憲以及限縮解釋。大法官認為政府不僅應謹守程序正義, 也應關注實質正,據此,未來 要申請都更困難度將提升,更可落實人民居住權的保障,減少因都更引起的爭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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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3720
【極憲法庭】有錢賺就該被拆?政務官都該學習的「都市更新」ABC(釋字第709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

聲請人等數人不滿都市更新時政府核准的權利變換計畫,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案涉及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審核程序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87年11月11日的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92年1月29日的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皆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程序,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於解釋公佈後1年內失其效力。本號解釋共有10份意見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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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858

釋字710 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又同條例關於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前揭第十八條第一項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及第二項關於暫予收容之規定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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