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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3 甲乙結婚後,生下一女丙,不幸早夭。甲死亡時,除與配偶乙共同生活,尚同時照顧甲之祖母丁 與甲之外祖父戊。關於甲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得三分之二
(B)丙可得四分之一
(C)丁可得三分之一
(D)戊可得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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