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因侵權行為而與被害人乙和解,約定甲於 3 日內對乙賠償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嗣後,甲持 以 10 元硬幣湊滿的 20 萬元向乙為給付。甲的給付行為違反:
(A)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B)私法自治原則
(C)契約自由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統計: A(1341), B(267), C(235), D(1593), E(0) #3255824
詳解 (共 10 筆)
也就是說,債務人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於一個大金額的債務,例如:幾萬元或幾十萬元,一個誠實及信用的清償方式,不應該是全部用一元或五元的方式作為清償,甚至幾百元的債務都應如此,除非雙方講好了,否則是一種刻意整人或讓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還債方式,都用硬幣的方式,不僅重量會很重而且很難清點;再則,債務人通常是基於惡意的主觀心態,更是讓債權人難以接受。此故,債權人得以該種履行義務方式,是違反誠信原則,可以拒絕收受這種不當給付。
所以說對方可以不接受,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既然債權人得拒絕受領,則債務當然就沒有消滅。
【解析】:
事實關鍵:
甲雖依約定「金額」給付 20 萬元,但他選擇用 10 元硬幣湊滿整筆金額,這在常理上會對乙造成極大不便與困擾,顯然與一般交易的誠實與合理期待不符。
各選項解析:
(A)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
此原則雖與本案略有關聯,但主要是指行使權利時不當侵害他人(如惡意申請查封),本案更精確是違反交易誠信,不宜選此作答。
(B) 私法自治原則 ❌
私法自治是指私人間得自由訂立契約,這個原則與甲的給付行為無直接衝突。
(C) 契約自由原則 ❌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具體表現,包含是否締約、與誰締約、契約內容等自由。本案是甲履行契約的問題,非契約成立或內容限制問題。
(D) 誠實信用原則 ✅
根據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甲雖「形式上」履行給付義務,但實質上違反誠信原則,給付方式顯然不合理、不當,使乙受困擾,因此違反此一基本原則。
【正確答案】:(D)
【法理深度解析】
1. 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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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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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用:甲雖然履行了給付 20 萬元的義務,且 10 元硬幣確實是法定貨幣(乙原則上不得拒絕收受),但甲「刻意」以 20,000 枚硬幣進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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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之判斷:2 萬枚硬幣重量約 150 公斤,且點收極其耗時費力。在有紙鈔可供使用的情況下,甲採取此種「給付方式」明顯是為了刁難債權人、增加對方負擔,這不符合社會通念中誠實、公正、互信的「誠信方法」。
2. 選項 (A)「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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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民法第 148 條第 1 項:「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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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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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濫用:主要針對「行使權利」的行為(例如:我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堵牆,只為了擋住鄰居的風景,對自己無益卻有害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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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則涵蓋了「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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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在於甲「履行債務(義務)」的方法,故適用第 148 條第 2 項的誠信原則更為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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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 與 (C) 為何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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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私法自治 與 (C) 契約自由:這兩者是民法的「基石」,是讓甲乙雙方能達成和解契約的前提。本案中契約已經成立,爭議在於「如何履行」,而非契約是否能自由訂立,因此這兩項原則並未被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