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何種條件下,甲可以取得花瓶所有權?
(A)由於動產以占有表彰權利之存在,因此甲立時可以取得權利
(B)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20 年間
(C)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10 年間
(D)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5 年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4), B(178), C(1525), D(260), E(0) #247402
統計: A(74), B(178), C(1525), D(260), E(0) #247402
詳解 (共 5 筆)
#1670183
| 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 | ||||
| 10年 無主物先占 | 5年 | ||
| 不動產所有權 | 2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公物不因時效取得 | 10年 | ||
| 地上權 | 20年,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10年 |
28
1
#733077
1.竊取(非善意),故10年
3.善意,5年
20
0
#217520
98年1月23日修法前規定為「五年間和平、公然的佔有他人的動產,即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現行民法768條規定為「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768-1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建議修改答案為C
13
2
#5661425
動產
善意:5年
非善意:10年
不動產
善意:10年
非善意:20年
非善意:20年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