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何種條件下,甲可以取得花瓶所有權?
(A)由於動產以占有表彰權利之存在,因此甲立時可以取得權利
(B)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20 年間
(C)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10 年間
(D)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之狀態,繼續占有5 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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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78), C(1525), D(260), E(0) #247402

詳解 (共 5 筆)

#1670183





    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

動產所有權

    10年

    無主物先占

    5年
不動產所有權

    2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公物不因時效取得

    10年
地上權
    20年,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10年


28
1
#733077

1.竊取(非善意),故10年

3.善意,5年

 

20
0
#217520
98年1月23日修法前規定為「五年間和平、公然的佔有他人的動產,即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現行民法768條規定為「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768-1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建議修改答案為C
13
2
#21760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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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5661425
動產
善意:5年
非善意:10年

不動產
善意:10年
非善意:20年
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3174
未解鎖
1.竊取(非善意),故10年3.善意,5...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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