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廢止行政處分之情形?
(A)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B)附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不成就者
(C)為防止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D)法規准許廢止
統計: A(111), B(1664), C(174), D(155), E(0) #346114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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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法定得廢止之情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時,可以附加保留廢止權的附款,事後即可依此廢止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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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D)。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A)。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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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法定得廢止之情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5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為了避免對公益造成危害,是廢止合法行政處分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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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法定得廢止之情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法規准許廢止者。」這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D)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A)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C)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D)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A)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