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 ) 戌君死亡時享有信託登記於××信託公司存款1千萬元全部信託利益,按其死
亡時起至受益時止折算現值為9百萬元,依我國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之權利
價值
(A)以1百萬元估定
(B)以9百萬元估定
(C)以1千萬元估定
(D)不課徵遺產
稅。[遺10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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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7), C(47), D(15), E(0) #284724
統計: A(7), B(57), C(47), D(15), E(0) #284724
詳解 (共 2 筆)
#226790
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
,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
準。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
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
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
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
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
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
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
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
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
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
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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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358
稅法好像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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