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人員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A)現役軍人
(B)替代役男
(C)就讀碩士在職專班之現職公職人員
(D)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統計: A(74), B(829), C(7740), D(1072), E(0) #858489
詳解 (共 8 筆)
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為我國人民行使參政權之重要途徑之一,根據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 列何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公民- 105 年 - 鐵路特考佐級-事務管理#52652答案:D
AB不能選的原因是題目沒說他是有被褫奪公權。
CD參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7第一項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如褫奪公權
樓上,我熊熊不到相關法條
我找個類似的供你參考
| 第 114 條 |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
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
二、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四、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
持。
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所以現任公務人員是可以參選的
只是好像,在投票結果出來之前,要先暫停公務人員的工作
有錯的話,請大家不吝指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
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2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7 條
I.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A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B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D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II. 前項第1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2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III.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