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1 年內為限
(B)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 3 個月實施查訪 1 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C)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D)查訪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為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之一
統計: A(73), B(153), C(2949), D(385), E(0) #858749
詳解 (共 5 筆)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A)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1 年內為限
不正確
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2條、第339-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1條、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A)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不包含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罪、
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不包含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不包含刑法第210、211、212條偽造文書罪
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罪...等等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沒有強制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https://www.facebook.com/chenyepolice/posts/4587284547954167
有學生來問「查訪治安顧慮人口」涉及的基本權:我以為這是基本問題所以沒有特別說!因為從要件跟辦法反推就知道啦!
1. 犯罪類型限定:與憲法 第 7 條 「平等權」有關!
2. 由住所地警察機關查訪:憲法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3. 被認定是治安人口:憲法 第 22 條 人格權人性尊嚴!
4. 查訪項目:憲法 第 22 條 ,「隱私權」的1種,個人情報權(個人資訊自我決定權)
(B)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 3 個月實施查訪 1 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不正確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1個月 (至少)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4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4 條
I.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1個月 (至少)實施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II.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C)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8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8 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D)查訪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為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之一
不正確
查訪對象,限於本人,不包含「家庭成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