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有關投資損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就未實現部分得認列投資損失
(B)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C)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定減資基準日為準
(D)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 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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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21), C(52), D(112), E(0) #1027829

詳解 (共 2 筆)

#122551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9 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A)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B)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C)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 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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