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何種內容之決定?
(A)撤銷原處分之全部並逕為變更之決定
(B)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代替應作為機關逕為一定內容之處分
(D)命應作為機關限期內速為一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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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0), B(364), C(4270), D(497), E(0) #434835
統計: A(1030), B(364), C(4270), D(497), E(0) #434835
詳解 (共 10 筆)
#695204
訴願法法第81條第1項: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法第81條第2項: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ABD 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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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263
A.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B.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D.訴願法第82條第1項
C.訴願法第81條第1項"撤銷原處分並視事件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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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503
我這樣理解的:
訴願機關審查處分,可以做“決定”要處分機關做出符合請求的新的處分,但新的處分做成職權仍在原處分機關(才能在重新發現事實認定錯誤上做有利/不利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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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113
最佳解有錯,五F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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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745
筆記:5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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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425
PS.與行政訴訟法第200條一起讀.一樣都是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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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516
C錯在哪呢? 看不太懂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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