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和解」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任何訴訟只要進入審判程序,即不得和解
(B)訴訟外的和解同時兼具刑事、民事上之效力,與法院之判決結果同一法律效力
(C)訴訟上的和解其效力如同確定之判決,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D)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若當事人反悔不依和解書履行債務時,則另一方應立即提起上訴,保障其自 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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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99), C(704), D(98), E(0) #1330150

詳解 (共 5 筆)

#1409657
訴訟外的和解,其效力與一般民法上其他名稱的契約相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解契約之內容,另一方當事人仍必須依據此項契約,尋求訴訟之管道解決。
訴訟上的和解,其效力就形成於法院的裁判一樣。如果負擔義務之一方,不依和解條件履行義務者,權利之一方,就可以向義務人之財產所在地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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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961

下列關於「和解」的敘述,何者正確?  
(A)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 
(B)訴訟外的和解其效力如同判決確定,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C)訴訟外的和解僅具民法契約之效力,除非當事人不予訴究,否則並不能因此免除其刑事責任 
(D)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若當事人反悔不依和解筆錄履行債務時,則另一方應立即提起上訴,保障其自身權益。

99 年 - 新北市立永平高中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期中考高三公民與社會科試題卷答案:C

D. 另一方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筆錄=執行名義)

下列關於「和解」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 
(B)訴訟外的和解僅具民法契約之效力,除非當事人不予訴究,否則並不能因此免除其刑事責任 
(C)訴訟外的和解其效力如同確定之判決,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D)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若當事人反悔不依和解筆錄履行債務時,則另一方應立即提起上訴,保障其自身權益。

高中(學測,指考)公民103  - 宜蘭高商103-1-3   3公民與社會_綜三孝#27702答案:B

(C)訴訟的和解其效力如同確定之判決,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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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612

下列關於「和解」的敘述,何者正確?  
(A)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 
(B)
訴訟外的和解其效力如同判決確定,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C)
訴訟外的和解僅具民法契約之效力,除非當事人不予訴究,否則並不能因此免除其刑事責任 
(D)
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若當事人反悔不依和解筆錄履行債務時,則另一方應立即提起上訴,保障其自身權益。

99 年 - 新北市立永平高中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期中考高三公民與社會科試題卷答案:C

D.另一方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筆錄=執行名義)

 

下列關於「和解」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 
(B)
訴訟外的和解僅具民法契約之效力,除非當事人不予訴究,否則並不能因此免除其刑事責任 
(C)
訴訟外的和解其效力如同確定之判決,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D)
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若當事人反悔不依和解筆錄履行債務時,則另一方應立即提起上訴,保障其自身權益。

高中(學測,指考)公民103 - 宜蘭高商103-1-3   3公民與社會_綜三孝#27702答案:B

(C)訴訟的和解其效力如同確定之判決,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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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680

律師陳明賢答:
我國《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由此可見,和解有緩和訟爭作用,而且是一項當事人都願意各自退讓的契約。實務上,在雙方簽署有效的和解書後,需各自遵守和解書的內容,不能事後反悔,所以,如果一方反悔希望調高或調降和解金額,必須先說服對方,也就是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變更和解書內容,否則就只能依照先前和解條件進行賠償。至於和解契約的效力,應該再區分為「一般性的和解契約」(訴訟外之和解),與「裁判上的和解契約」(訴訟上之和解)。前者效力與民法上其他名稱的契約相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契約之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必須依據此項契約,尋求訴訟之管道解決;如果是後者,其效力就形同法院的裁判一樣。訴訟上之和解,現行法律都稱之為「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同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那「確定判決」又是什麼呢?簡單的說,就是法院最後的裁判。除非有裁判無效(違法裁判)或得撤銷(受詐欺或脅迫)等原因,通常任何一方當事人是不能再針對和解筆錄有任何爭執。依法確定判決與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都是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也就是說,若有人不依有效的和解筆錄履行義務,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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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943

(A)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任何訴訟只要進入審判程序,即不得和解 
(B)訴訟外的和解同時兼具刑事、民事上之效力,與法院之判決結果同一法律效力 
(C)訴訟上的和解其效力如同確定之判決,日後當事者一方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訴訟 
(D)訴訟上的和解一旦成立,若當事人反悔不依和解書履行債務時,則另一方應立即提起上訴,保障其自 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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