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未經乙之許可,在乙之土地上種植蔬菜,並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尚未採收之蔬菜賣給丙。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因蔬菜為甲所種植,故甲為蔬菜之所有權人
(B)丙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故丙取得蔬菜所有權
(C)蔬菜長在乙之土地上,乙為蔬菜之所有權人
(D)丙因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故得對乙主張採收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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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3), B(1107), C(7920), D(716), E(0) #1357630
統計: A(483), B(1107), C(7920), D(716), E(0) #1357630
詳解 (共 10 筆)
#1427369
在我的土地偷種菜,還想偷賣菜獲利? 想太多了,種越多,我得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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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5757
民法第66條第二項: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 ↓ ↓
乙地 之蔬菜 尚未採收 為乙地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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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96
未採收農產所有人=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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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872
對於甲丙之間的關係
契約有效,但甲為自始主觀給付不能
故嗣後丙可以依據債務不履行請求後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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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772
對於乙的行為,甲可以主張無權占有,請求損害賠償跟不當得利(也就是在這塊田上種的都要歸還給乙),不過鄉村地區好像很常看到一塊地給附近親朋好友(不一定是有血緣的親戚,只是好厝邊)在上面種菜的情形呢......(人情?法理?該如何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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