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受益人合理之補償?
(A)原授益行政處分附有廢止權保留之附款
(B)受益人未履行授益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
(C)依其他法令而作成廢止授益處分之決定
(D)因事實變更而廢止授益處分以維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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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04), C(417), D(4676), E(0) #14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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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1475009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 第126條 第1項: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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