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訴訟保全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D)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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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0), B(310), C(226), D(1440), E(0) #1868730
統計: A(3140), B(310), C(226), D(1440), E(0) #1868730
詳解 (共 10 筆)
#3065145
行政訴訟法
A:第 298 條Ⅰ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B:第 298 條Ⅱ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第 298 條Ⅱ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第 293 條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D:第 301 條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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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520
第二百九十八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A)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B)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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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959
| 第 116 條 |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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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254
沒有假執行~~只有假處分 假扣押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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