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官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均得以調任?
(A)薦任第七職等
(B)薦任第九職等
(C)簡任第十職等
(D)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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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524), C(560), D(2741), E(0) #2822983

詳解 (共 7 筆)

#5264193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 條第 1 項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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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606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 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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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225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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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143

24   下列何種官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均得以調任?

(A) 薦任第七職等

(B) 薦任第九職等

(C) 簡任第十職等

(D) 簡任第十二職等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行政學概要#104877

答案:D

 

(A) 薦任第七職等  (B)  薦任第九職等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5 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四、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D) 簡任第十二職等 「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均得以調任」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第 4 條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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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500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4 條前段 ...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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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11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 4 條前段 ...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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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174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規定: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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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24251
未解鎖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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