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設甲於民國 110 年 10 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乙、丙。乙為有行為能力人,丙為限制行為能 力人。甲生前立遺囑,將珍藏之骨董遺贈於好友丁。甲生前向債權人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仍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存款 100 萬元。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如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乙與丙對甲生前向戊借 300 萬元仍未清償之 債務,不負任何清償責任
(B)乙若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乙則喪失其繼承權
(C)乙如已依民法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丙則視為已陳報
(D)如甲之遺囑有效,乙丙應先將骨董交付丁後,始得對戊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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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關於限定繼承、遺產清算、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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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59: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