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處分轉換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處分係違法處分,且無不得依職權撤銷之情形
(B)原處分與轉換後處分之目的得不相同
(C)原處分轉換後不得使當事人承受更不利之法律效果
(D)原處分是羈束處分,轉換後仍應維持為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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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963), C(42), D(252), E(0) #3563520
統計: A(123), B(963), C(42), D(252), E(0) #3563520
詳解 (共 7 筆)
#6700729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A)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B)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C)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D)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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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575
行政處分轉換是將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的規定,變更為一個合法且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其他行政處分。 其目的在於保留違法處分中合法的合法部分,維持處分的實效與安定性,避免行政處分因違法而被完全撤銷,並節省行政機關重新作成處分的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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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的要件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的規定,進行行政處分轉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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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轉換的對象必須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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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換為合法行政處分:: 轉換後的處分必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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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質及程序要件相同:: 轉換後的行政處分與原處分應具有相同的實質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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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的限制
行政處分轉換有以下限制,不得進行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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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不得撤銷者:若違法處分本身依規定不能撤銷,則也不能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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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不符原處分目的者:若轉換後的行政處分無法達成行政機關作成原處分的行政目的,則不得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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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效果對當事人更不利者:若轉換後的法律效果對當事人來說更為不利,則不得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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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若原處分是羈束處分(法律規定應為的處分),則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的處分)。
轉換的程序
行政機關在轉換行政處分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若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的緊急情況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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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5873
(A) 原處分係違法處分,且無不得(=得)依職權撤銷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1項但書第一款
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B) 原處分與轉換後處分之目的得不相同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1項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C) 原處分轉換後不得使當事人承受更不利之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1項但書第三款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D) 原處分是羈束處分,轉換後仍應維持為羈束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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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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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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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626
得轉換之行政處分
1. 違法的行政處分,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形下,亦得轉換為合法的行政處分。
2.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1項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1) 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2) 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3)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3. 轉換之限制: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程序法§116II)
4. 轉換之程序: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116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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