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我國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所採用之考績表係採:
(A)比較法
(B)績效標準法
(C)因素評分法
(D)常態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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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76), C(1539), D(89), E(0) #129967

詳解 (共 6 筆)

#280069
因素評分法:考核項目明定為工作,操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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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906
因素評分法:

因素評分法是首先從所有待評價的工作中確定幾個主要因素,每個因素按標準評出一個相應的分數,然後根據待評工作總分確定相應的等級。因素評分法最大的優點體現在它的公平性和準確性。當然,它的缺點也很明顯,就是實施複雜,周期長,所耗用的時間、費用非常大。

  
因素評分法有四個要點:
 1.選用若干因素(稱爲評分因素),作爲衡量程度高低的依據;
 2.評分標準表,作爲評定程度高低的標準;
 3.把工作說明表的內容和既定因素評分標準表相比較,按因素依次評定分數並算出總分;
 4.制定分數與職等換算表,根據工作所得評分換算爲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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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標準法:

與目標管理法基本接近,它採用更直接的工作績效衡量的指標,通常適用於非管理崗位的員工,衡量所採用的指標要具體、合理、明確,要有時問、空間、數量、質量的約束限制,要規定完成目標的先後順序,保證目標與組織目標的一致性。


績效標準法比目標管理法具有更多的考評標準,而且標準更加具體詳細。依照標準逐一評估,然後按照各標準的重要性所確定的權數,進行考評分數彙總。


績效標準法的優點:由於被考評者的多樣性,個人品質存在明顯差異,有時某一方面的突出業績和另一方面的較差表現有共生性,而採用這種方法可以剋服此類問題。績效標準法為下屬提供了清晰準確的努力方向,對員工具有更加明確的導向和激勵作用。


績效標準法的缺點:績效標準法的局限性是需要占用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需要較高的管理成本。

摘自網路,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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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11
  • 考銓季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第四十三期

我國現行考績法,所採的考績方法甚多,包括:

  • 因素評分法(§5、§6 及細則§3)
  • 增減分法(§6、§12、細則§16)
  • 條件法(§6-II、III、§12-III、§13)
  • 比例法(雖未明文規定,但五院秘書長會談,迭有要求,各機關據以執行)

http://www.exam.gov.tw/public/Data/011313445171.pdf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03  21 

考試  銓敘部  考績目

第 5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第 6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 甲等:八十分以上。
  •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 丁等:不滿六十分。
  •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第 12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第 13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1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民國 96  10  30 

考試  銓敘部  考績目

第 3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第 16 

  •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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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350
我國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所採用之考績表係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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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39

請問可以說清楚一點嗎?(或者那是哪本課本...)(我沒有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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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11
為什麼不是績效標準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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