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我國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所採用之考績表係採:
(A)比較法
(B)績效標準法
(C)因素評分法
(D)常態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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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76), C(1539), D(89), E(0) #129967
統計: A(34), B(776), C(1539), D(89), E(0) #129967
詳解 (共 6 筆)
#480906
因素評分法:
因素評分法是首先從所有待評價的工作中確定幾個主要因素,每個因素按標準評出一個相應的分數,然後根據待評工作總分確定相應的等級。因素評分法最大的優點體現在它的公平性和準確性。當然,它的缺點也很明顯,就是實施複雜,周期長,所耗用的時間、費用非常大。
因素評分法有四個要點:
1.選用若干因素(稱爲評分因素),作爲衡量程度高低的依據;
2.評分標準表,作爲評定程度高低的標準;
3.把工作說明表的內容和既定因素評分標準表相比較,按因素依次評定分數並算出總分;
4.制定分數與職等換算表,根據工作所得評分換算爲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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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標準法:
與目標管理法基本接近,它採用更直接的工作績效衡量的指標,通常適用於非管理崗位的員工,衡量所採用的指標要具體、合理、明確,要有時問、空間、數量、質量的約束限制,要規定完成目標的先後順序,保證目標與組織目標的一致性。
績效標準法比目標管理法具有更多的考評標準,而且標準更加具體詳細。依照標準逐一評估,然後按照各標準的重要性所確定的權數,進行考評分數彙總。
績效標準法的優點:由於被考評者的多樣性,個人品質存在明顯差異,有時某一方面的突出業績和另一方面的較差表現有共生性,而採用這種方法可以剋服此類問題。績效標準法為下屬提供了清晰準確的努力方向,對員工具有更加明確的導向和激勵作用。
績效標準法的缺點:績效標準法的局限性是需要占用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需要較高的管理成本。
摘自網路,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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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11
- 考銓季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第四十三期
我國現行考績法,所採的考績方法甚多,包括:
- 因素評分法(§5、§6 及細則§3)
- 增減分法(§6、§12、細則§16)
- 條件法(§6-II、III、§12-III、§13)
- 比例法(雖未明文規定,但五院秘書長會談,迭有要求,各機關據以執行)
http://www.exam.gov.tw/public/Data/011313445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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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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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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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 ||||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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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39
請問可以說清楚一點嗎?(或者那是哪本課本...)(我沒有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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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11
為什麼不是績效標準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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