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有關勞工代表之敘述, 何者正確?
(A) 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下
(B)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C) 設有工會組織且有勞資會議者,由資方代表選任之
(D)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勞工代表由雇主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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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6), C(4), D(0), E(0) #210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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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6364
(A) 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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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48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

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二、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五、勞工代表。

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

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

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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