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
(A)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B)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C)都市地區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或特定專用區者
(D)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畫實施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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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6), C(344), D(81), E(0) #310728
統計: A(8), B(6), C(344), D(81), E(0) #310728
詳解 (共 3 筆)
#488240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 新設都巿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巿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 都巿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巿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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