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
(A)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B)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C)都市地區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或特定專用區者
(D)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畫實施更新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6), C(344), D(81), E(0) #310728

詳解 (共 3 筆)

#488240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
新設都巿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巿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
都巿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巿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12
0
#3048557
每次都被得徵收的情形搞得一頭霧水,下定決...
(共 4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3048578
每次都被得徵收的情形搞得一頭霧水,下定決...
(共 4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