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事項為何?
(A)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B)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C)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D)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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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9), B(42), C(48), D(124), E(0) #2397253

詳解 (共 3 筆)

#4323596

(A)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審計法第67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
   較。
 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B)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審計法第66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
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 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C)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審計法第65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D)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審計法第65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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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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