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憲法之規定,有關公務員懲戒事項係由何機關掌理?
(A)行政院
(B)立法院
(C)司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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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32), D(14), E(0) #3270851

詳解 (共 1 筆)

#6204668
《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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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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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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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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