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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為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因此父母便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法律賦予為人父母者負擔保護及教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依上所述,報章媒體所披露的父母虐待年幼子女事件,在法律上是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A)合理懲戒
(B)家庭教育
(C)自力救濟
(D)濫用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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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286), C(27), D(10710), E(1) #143485
統計: A(146), B(286), C(27), D(10710), E(1) #143485
詳解 (共 2 筆)
#685124
虐待年幼子女事件=>濫用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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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009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90 條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0960504 修正)
民法
第 1090 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理由
一、原條文規定親權濫用時之糾正制度,於實際運作時難以發揮其功能,爰予刪除。
二、又為維護子女之權益,於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子女之權利時(例如積極的施以虐待或消極的不盡其為父母之義務等),參酌本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父母之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而法院處理具體家事事件時,如認有必要,亦得依職權宣告,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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