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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電子工程:公民#1833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電子工程:公民#18331

年份:103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25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訴願
(C)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D)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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