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規定,何者錯誤?
(A)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B)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C)為強化內部控制功能,所以辦理會計事務者,其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D)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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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90), D(1), E(0) #593431
統計: A(4), B(3), C(90), D(1), E(0) #593431
詳解 (共 2 筆)
#3704267
會計法 第 108 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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