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交通違規稽查取締時,無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餘地
(B)巡邏時擦撞機車騎士致其受傷時,應即送醫救護
(C)扣留物之價值貴重時,得予變賣
(D)因扣留物之性質認難以變賣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
統計: A(51), B(1261), C(174), D(2230), E(0) #709370
詳解 (共 10 筆)
(A)可以攔停
(B)巡邏非警職法第二條所規定之職權內容
(C)非貴重而是腐壞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5 條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巡邏中撞傷民眾無救助義務

警職法所列職權沒有包含巡邏。
(原則不販售,有售請告知)
個人見解應該還是要救助,否則有可能變成肇逃,只是不是依警職法,因為警職法是規定行使職權,而巡邏被歸類為勤務。因此可依照刑法185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處1-7年的有期徒刑。
但如果沒留在現場等待、協助救護、確認被害者是否已經獲得救護或隱瞞身分而沒讓被害人、執法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得知真實身或未得被害人同意就離去這時候離開現場也算逃逸。
(一)何謂勤務?(有兩種)
1.依警勤條例 11條
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細則 16條
一、交通指揮或稽查。
二、處理爆炸物品。
三、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
四、擔任特定警衛任務。
五、巡邏或埋伏。
六、拘提或逮捕案犯。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
(二)何謂職權?(有兩種)
1. 警察法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
察、 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2.警職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