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無訴訟能力
(B)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C)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D)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A)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無訴訟能力
(B)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C)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D)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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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28), C(1860), D(200), E(0) #1668685
統計: A(102), B(128), C(1860), D(200), E(0) #1668685
詳解 (共 8 筆)
#2726058
D民訴46條: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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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350
第四十五條 之一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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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017
(C)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一定無訴訟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不等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僅有少部分訴訟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如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始具有訴訟能力,又如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仍具有訴訟能力,因此受輔助宣告之人可能有訴訟能力或無訴訟能力,不得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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