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補習班屬於何種用途場所?
(A)甲類第五目
(B)乙類第一目
(C)乙類第三目
(D)丙類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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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102), C(629), D(6), E(0) #1019795

詳解 (共 1 筆)

#1516295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第 12 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 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 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 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 、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 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 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 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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