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相關法規規定,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配偶拋棄繼承權時,仍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B)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C)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5 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D)核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捐贈財產、政府開闢或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業用地等,因已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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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81), C(35), D(135), E(0) #442545
統計: A(71), B(81), C(35), D(135), E(0) #442545
詳解 (共 5 筆)
#823725
第16條第12項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
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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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875
| 第 17-1 條 |
|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 ,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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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04
請問法條來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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