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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8823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8823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25 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指出:民國 98 年修正公布之教師法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規定,完全扼殺當事人改正的機會,因此認定違憲。此項大法官的解釋應該是依據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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