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同一土地若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應如何處理?
(A)以其興辦事業金額之多寡為原則,其金額相同者,以其性質為核定原則
(B)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C)以其興辦事業面積之大小為原則,其面積相同者,以其性質為核定原則
(D)以其興辦事業規模之大小為原則,其規模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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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50), C(27), D(42), E(0) #1028380
統計: A(3), B(750), C(27), D(42), E(0) #1028380
詳解 (共 1 筆)
#1409678
土地徵收條例 第16條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
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
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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