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如法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罪並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執業登記。」請問依據司法院解釋,上述規定係屬下列何種合憲之限制?
(A)就駕駛人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
(B)就駕駛人之客觀條件,對人民工作權所為之限制
(C)就駕駛人之客觀條件,對人民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
(D)就駕駛人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財產權所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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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2), B(2477), C(159), D(54), E(0) #796266

詳解 (共 10 筆)

#1645141

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限制之事項屬於個人努力可以改變

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限制之事項屬於個人努力亦無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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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875
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一、如屬應具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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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406
主觀條件=>改變自己
客觀條件=>改變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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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179
他在犯罪前,可以選擇不犯罪,經由他的努力,可以不犯罪,就跟你看到美女想XX,但你可以經由你的努力,理智的規範,不犯罪,所以算是主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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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634
主觀限制 各行業的執照
客觀限制 獨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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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393
主觀條件=>
經過自己努力能改變
客觀條件=>反面解釋=>非主觀條件
經過自己努力無法改變OR非經過自己努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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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963
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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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619

釋字第 584 號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又營業小客車營運之管理,因各國國情與治安狀況而有不同。相關機關審酌曾犯上述之罪者,其累再犯比率偏高,及其對乘客安全可能之威脅,衡量乘客生命、身體安全等重要公益之維護,與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而就其選擇職業之自由為合理之不同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亦屬無違。惟以限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選擇職業之自由,作為保障乘客安全、預防犯罪之方法,乃基於現階段營業小客車管理制度所採取之不得已措施,但究屬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自應隨營業小客車管理,犯罪預防制度之發展或其他制度之健全,就其他較小限制替代措施之建立,隨時檢討改進;且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俾於維護公共福祉之範圍內,更能貫徹憲法人民工作權之保障及平等原則之意旨,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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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717
客觀上,並非實現,還沒有討論,主觀,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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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605
這一題,,,我一直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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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60424
未解鎖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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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58806
未解鎖
人民選擇職業自由: 一、主觀條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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