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丙等 3 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乙與丙未經甲的同意,將 A 地有償處分給丁、戊、庚、辛 等 4 人共有。依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較多人共有並非必然無效率
(B)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該處分是基於當事人間私法自治原則
(C)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乙、丙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D)該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違反土地法第 34 條之 l 第 l 項簡化共有關係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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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39), C(43), D(346), E(0) #156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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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1條 I共有土地或建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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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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