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自願歸化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須有行為能力人,該行為能力,準據法為何?
(A)依中華民國法律
(B)依當事人本國法
(C)依中華民國及當事人本國法
(D)依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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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107), C(1381), D(20), E(0) #1409980

詳解 (共 2 筆)

#2492248

國籍法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 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 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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