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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24735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24735

年份:10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5 關於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一律不得以裁定對第三人命為強制處分
(B)法院得認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C)法院得將依該文書應證事實之舉證責任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
(D)法院得以裁定對第三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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