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務員受罰款懲戒處分,經主管機關書面限期催告履行,逾期未履行者,由下列何機關就受懲戒人之財 產執行之?
(A)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行政執行分署
(C)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D)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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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621), C(47), D(8), E(0) #1928377

詳解 (共 5 筆)

#4464928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第 7 條
受懲戒人受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起,其所屬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受懲戒人
之財產執行之。
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後,應即
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構),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
日起,停止或減少發給退休(職、伍)金;其已發給而經判決應追回者,
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前二項情形,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前,受懲戒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前三項執行,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為執行機
關;其不在同一分署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分署為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者,由受懲戒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分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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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50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7條  主管機關...
(共 3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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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737
第 96 條
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項及前項情形,於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並得對其退休(職、伍)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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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67

公務員的罰款屬於欠國家的錢(公法義務)。如果一直不繳,負責強制執行追討這筆錢的機關是**(B) 行政執行分署**。
法院民事執行處管私人的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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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695

公務員懲戒法第 96 條

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項及前項情形,於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並得對其退休(職、伍)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人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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