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扣押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供犯罪預備之物,不得扣押之
(B)常用為詐欺行為之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與扣押
(C)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扣押物得繼續扣押之
(D)司法警察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扣押之,並應於執行後三日內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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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14), C(1029), D(674), E(0) #345179

詳解 (共 9 筆)

#806324
A 刑訴133+刑38
B 刑訴147 ,常用於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場所
C 刑訴259但
D 刑訴152另案扣押,未如137附帶扣押之規定準用131III,學者認為乃立法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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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54
C→刑事訴訟法259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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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115
(A)供犯罪預備之物,不得扣押之(X;得扣押之)
(B)常用為詐欺行為之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與扣押(X;夜間原則不得入內搜索與扣押)
(C)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扣押物得繼續扣押之(O)
(D)司法警察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扣押之,並應於執行後三日內陳報檢察官及法院(X;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非陳報檢察官及法院,「報告」字眼較正確)

刑法 第 38 條 (沒收物)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法 第 147 條 (搜索、扣押之共同限制-例外)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刑事訴訟法 第 259 條 (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152 條 (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 (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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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72
第137條(附帶扣押)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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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158
題目說要依刑訴法規定,所以152的另案扣...
(共 1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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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41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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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268
D求解?D應該也對吧......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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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307
由公職◆刑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法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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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468
麻煩移至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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