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21 條規定,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何者非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A)礦業用地
(B)農牧用地
(C)私立公園
(D)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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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89), C(35), D(30), E(0) #329625

詳解 (共 2 筆)

#461017

一 工業用地 礦業用地

二 寺廟  教堂 古蹟

三 體育場 停車場 四  私立公園  動物園

五 加油站  行政院核定

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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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54
平均地權條例 21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
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二十五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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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7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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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21條 供左列事業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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