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聽覺障礙之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A)聽障者是
優耳聽閾平均值須達到40分貝以上
(B)多數聽覺障礙者無法進行口語能力的訓練課程
(C)感覺神經性聽障聽神經功能缺損,可藉由藥物改善聽能
(D)傳導性聽障內耳功能正常,配戴助聽器可改善聽覺功能
統計: A(113), B(147), C(168), D(2944), E(0) #1199346
詳解 (共 9 筆)
(A) 聽障者是優耳聽閾平均值須達到40分貝以上 (6歲21,7歲25)
(B) 多數聽覺障礙者無法進行口語能力的訓練課程 (可以)
(C) 感覺神經性聽障聽神經功能缺損,可藉由藥物改善聽能 (改成傳導性,傳導性是聲音從耳殼傳至內耳的過程中,因未能正常的接收與傳導聲音,但內耳功能並無缺損,因此只要適當地將音量放大,便可改善語音溝通的能力。此類聽損的病灶部位多在外耳或中耳,常見的原因有耳垢阻塞、急、慢性中耳炎、中耳積液、耳硬化症、聽小骨鏈斷離等,一般情況下多數可藉由藥物及手術治療。)
(D) 傳導性聽障內耳功能正常,配戴助聽器可改善聽覺功能 (感音性也可以喔,因為感音性是耳蝸內聽覺毛細胞或聽覺神經傳導系統損傷或病變,一般情況可配戴助聽器,極重度者,則可能需要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來矯治。)
一、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標準
(1)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25分貝以上者。
(2)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二、身心障礙等級表(衛生署,民88)
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優耳聽力損失分貝是符合聽力損失的最低標準。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1)輕度聽障: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未達40分貝者。
(2)中度聽障: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者,未達60分貝者。
(3)重度聽障:聽力損失在60分貝,未達90分貝者。
(4)全聾: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1.傳導性聽覺障礙:
發生於外耳或中耳等聲音傳導過程的缺陷。
2.感覺神經性聽覺障礙:
位於內耳神經系統。遺傳因素是主因。
一、手語法
二、口語法
(一)聽能訓練
(二)說話訓練:視話法、提示法、語調聽覺法
(三)讀話訓練
三、綜合溝通法
一、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標準
(1)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25分貝以上者。
(2)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二、身心障礙等級表(衛生署,民88)
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優耳聽力損失分貝是符合聽力損失的最低標準。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1)輕度聽障: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未達40分貝者。
(2)中度聽障: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者,未達60分貝者。
(3)重度聽障:聽力損失在60分貝,未達90分貝者。
(4)全聾: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