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
(A)郵局得依無主物先占之規定取得所有權
(B)郵局得任意處分
(C)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始為無著郵件
(D)視為無著郵件,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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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97), C(1036), D(5166), E(0) #388068
統計: A(29), B(97), C(1036), D(5166), E(0) #38806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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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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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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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視為無著郵件,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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