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警政署頒「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及九十一條之一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對於第二次違反第80條者,其裁處範圍為:
(A)新臺幣12000元以上,未逾30000元
(B)新臺幣6000元以上,未逾12000元
(C)新臺幣3000元以上,未途10000元
(D)新臺幣1500元以上,未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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