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關於當事人恆定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對訴訟無影響
(B)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應具書面向法院陳明,且由審判長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C)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法定繼承人時,應於言詞辯論程序時,以言詞向法院陳明,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後,由審判長命該繼承人參加訴訟
(D)原告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但得被告以書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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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0), B(265), C(151), D(141), E(0) #3460390

詳解 (共 5 筆)

#6517056
B不能命第三人參加,只能通知第三人,由第三人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C也是由繼承人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D即使被告同意仍禁止重複起訴,法院以後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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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430

關於當事人恆定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對訴訟無影響

(B) 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應具書面向法院陳明,且由審判長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人自行決定參加

(C) 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法定繼承人時,應於言詞辯論程序時,以言詞向法院陳明,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後,由審判長該繼承人參加訴訟
--->第三人自行決定參加

(D) 原告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 更行起訴。但得被告以書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已起訴的案件不得更行起訴,被告同意了,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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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192
A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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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1626
6關於當事人恆定原則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對訴訟無影響✔️
  1. 此即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標的移轉對訴訟的效力),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2. 意即,原來的當事人(甲、乙)仍是訴訟上的當事人,法院繼續對其進行審理及裁判,裁判的效力及於受讓人(第三人)。

(B) 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應具書面向法院陳明,且由審判長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1. 當事人恆定原則下,當事人沒有必須陳明的義務,訴訟程序也不因移轉而受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

  2. 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命受讓人承當訴訟(第254條第2項、第3項),而非僅是「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承當訴訟是受讓人直接取代原當事人的地位,與一般參加訴訟(維持原當事人地位)不同。

(C) 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法定繼承人時,應於言詞辯論程序時,以言詞向法院陳明,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後,由審判長命該繼承人參加訴訟❌
  1.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於法定繼承人屬於當事人死亡的情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訴訟當然停止)及第176條(訴訟承受)的規定。

  2. 繼承人應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而非由審判長命其參加訴訟。此處的法律關係移轉並非單純適用第254條的規定。

(D) 原告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但得被告以書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1. 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2. 該規定屬於訴訟要件即使被告同意,法院仍應裁定駁回更行起訴的訴訟(程序駁回),不因當事人的意思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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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821

正確答案為 (A)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對訴訟無影響。

? 法理與法條依據

1. 當事人恆定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此即「當事人恆定原則」,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在訴訟中移轉時,原當事人仍得繼續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於受移轉之第三人。
選項 (A) 即為此原則之正確表述。

2. 選項 (B) 與 (C) 之錯誤

  • (B) 錯誤:當事人恆定原則下,法律關係移轉後,原當事人無須陳明或由審判長命第三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如欲由第三人承當訴訟,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經兩造同意或依聲請由法院裁定許可,並非「應」由審判長命參加。

  • (C) 錯誤:移轉予法定繼承人時,仍適用當事人恆定原則,若原當事人(即被繼承人)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而非以「言詞陳明」並由審判長命參加。

3. 一事不再理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該原則無「被告同意」之例外
選項 (D) 稱「但得被告以書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係錯誤,因重複起訴將違反訴訟經濟與裁判一致之要求,被告同意不能使不合法之重訴變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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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
  • 訴訟標的:阿明要求阿華履行買賣契約,把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給他。

  • 訴訟進行中:阿華(被告)把房子賣給了第三人小美。

當事人恆定原則的運用

問題:被告把房子賣給小美後,訴訟還能繼續嗎?法院判決的結果會對誰生效?

根據當事人恆定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意思是:雖然房子已經從阿華(被告)轉到小美(第三人)名下,但這個訴訟仍然由阿明(原告)和原來的被告阿華(被告)繼續進行,不會因為房子換了主人就停下來或換人。

判決結果的影響

如果法院最後判決阿明勝訴,阿明可以請求把房子的所有權直接從小美那裡移轉到自己名下嗎?

不一定可以。
因為判決的當事人是「阿明 vs. 阿華」,小美不是當事人。
所以阿明不能直接執行小美的財產

但是,當事人恆定原則的效力在於:
判決對「受移轉的第三人(小美)」也有效,因為小美是在訴訟繫屬中取得房子,所以判決的既判力及於她。
因此阿明可以根據這個判決,對小美主張權利(例如:要求她配合移轉登記)。

補充:如果希望小美直接成為當事人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如果當事人(阿華)或受移轉人(小美)希望小美直接接替訴訟,可以聲請承當訴訟,但必須得到對造(阿明)同意,或由法院裁定。

如果沒有聲請承當訴訟,訴訟就繼續在原當事人間進行。

一句話總結

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中,標的物可以繼續轉讓,不影響訴訟繼續進行,判決的效力會及於受讓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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