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有效?
(A)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購買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用品
(B)受監護宣告之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購買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用品
(C)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
(D)無行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
統計: A(4808), B(440), C(187), D(484), E(0) #1410102
詳解 (共 9 筆)
|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
民法:
滿20歲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刑法:18歲成年→有完全責任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完全行為能力。(且不因婚姻消滅而失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輕度中度障礙通常是輔助宣告)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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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單獨行為→無效;行為契約→效力未定
單獨行為就是該法律行為只要有一個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只要經一方的意思表示 就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需要對方的附合)。例如: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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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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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相關試題選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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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 |
有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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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 |
16 歲的甲男訂立遺囑(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撤銷贈與契約(∵是單純獲得法律上之利益)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者*2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購買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用品 18 歲未婚之甲以零用錢請女友吃套餐日常生活所必需? 在校成績優異,領取校長頒發之新臺幣 500 元獎學金 |
18 歲的甲男與 16 歲的乙女於婚後訂立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
未以字據訂立一年以上不動產租賃
以書面締結之人事保證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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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 |
18 歲未婚之甲以10萬購得市價50萬之重型機車
將自己所有的平板電腦,交換同學所有的玩具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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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
單獨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契約之解除、終止、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
18歲少年未得父母許可之終止租約行為 |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 |
D無行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
一、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效力 依民法§75前項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但是 如果無行為能力有法律行為之必要時,必須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 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力,觀於民法§76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可知。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全然享有完全之行為能力,也不像無行為能力人 一般無行為能力,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有的有效,有的無效, 乃依個別情事判定,方知是否有效。但原則上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